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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3个月后签合同违法 企业应学习新法建

作者: 谢大强,  出处:商旅报, 责任编辑: 范丹, 
2007-11-02 17:22
  记者在招聘会现场发现,一些企业仍用以前的劳动关系、待遇条件招人,有些甚至违反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专家提醒,企业应提早适应新法,以免到时自找麻烦。

  今日,海南2007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专场招聘会在省人才劳动力市场如期举行。因受气候影响,一向火爆的招聘现场显得有些冷清。记者在招聘会现场发现,一些企业仍用以前的劳动关系、待遇条件招人,有些甚至违反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专家提醒,企业应提早适应新法,以免到时自找麻烦。

  大多岗位试用期都为三个月

  在当天的人才招聘现场,记者以往届毕业生的身份先后参加了3家单位的应聘,在询问待遇时都无一例外地被告知,试用3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一家贸易公司的营销岗位虽然给出的月薪高达2000元以上,但负责招聘的人员称,如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业务要求,到时不仅要走人,工资也只能是业务提成,并没有底薪。

  对此,省人力资源局人才管理服务处负责人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必须合法。同时,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称,本省许多企业招聘员工时一般都是“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约定俗成的做法将成违法条款。

  把给员工办社保当作奖励?

  记者仔细观察人才服务大厅的每个招聘展台,见许多单位在招聘信息简介上称“待遇面谈”,而一家星级酒店给出的待遇似乎很吸引人,“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休假,并办理各项社保”。记者采访一家广告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她称,现在社保缴费基数较高,给员工办理社保,对像她们这类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是笔很大的负担,因此为员工办理社保时她们一般遵循自愿原则,不要公司办社保的,每个月可相应的多发100元到200元钱。

  对此,省人力资源局人才管理服务处负责人指出,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将来的保障,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社会保险已经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些单位强调“自愿”参加社保,或干脆逃避责任不为员工参加社保,都是不合法的。

  企业应学习新法建和谐劳动关系

  省人力资源局人才管理服务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长远发展必须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帮助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省人力资源局拟从2007年9月至12月在全省分期分批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就业部门希望各用人单位分管人事劳资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企业工会等负责人都报名参加培训,以提早进入情况规范用工行为,避免今后因不懂法而做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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